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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列扶養親屬省稅 3項重點要注意

中央商情網/ 2017.04.22 00:00
(中央社記者邱柏勝台北2017年4月22日電)下個月就要報稅了,一般受薪階級能節稅的方法不多,但最簡單、也最實際的做法,就是列報扶養親屬。會計師提醒民眾,申報扶養須注意3要點,避免遭國稅局剔除補稅。

稅法規定,納稅義務人申報個人綜所稅時,每一人可享有新台幣8萬5000元的免稅額,如果夫妻合併申報,則可享有17萬元的免稅額。納稅義務人的子女未滿20歲且未婚,或年滿20歲但仍在學、或是身心障礙、無謀生能力者,只要有扶養事實,亦可列報扶養免稅額。

此外,若納稅義務人年滿70歲,或其配偶及申報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則每一人的免稅額可以乘以1.5倍,來到12萬7500元。簡而言之,申報扶養的親屬越多,要繳的稅就越少。

不過,資誠(PwC)會計師洪連盛表示,納稅義務人列報扶養親屬時,常會忽略一些規定,導致遭國稅局剔除並要求補稅。申報扶養最常出現的爭議,主要有3種樣態:

一、 兄弟姊妹各自申報綜所稅時,各自申報父母為受扶養親屬。

一般而言,納稅義務人要申報扶養,必須具備「共同居住」與「扶養事實」2大原則。不過每個家庭狀況不一,也許會出現父母與兒子住,但生活費都由女兒負擔的情形,此時納稅義務人應協調好,避免重複申報受扶養親屬的免稅額。

二、 受扶養親屬死亡,次年度繼續列報扶養免稅額。

洪連盛說,已死亡受扶養親屬,次年度不得再列入申報,以免遭國稅局補稅加罰。

三、70歲以上受扶養親屬,其扶養免稅額提高為1.5倍,但僅限直系尊親屬。洪連盛表示,部分納稅義務人誤以為,申報扶養年滿70歲以上其他親屬(如:叔、伯、舅等),免稅額也能提高為1.5倍,因此增列扶養免稅額,但這部分將會被國稅局剔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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