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進步黨籍立法委員蔡易餘表示,新增檢察官聲請羈押,被告辯護人有閱卷權,也規定辯護人持有這些卷宗不可公開揭露或非正當目的的使用,違者涉及洩密與律師懲戒規定。
他說,過去只有起訴後才有閱卷權,羈押過程中,被告雖有請律師,但武器不對等,被告與律師都不知檢察官聲押依據;修法後,被告在羈押階段至少可得到相關卷證,落實武器平等,對羈押中被告的辯護權是很大進步。
大法官釋字做出第737號解釋認為,偵查中的被告和律師,無法得知檢方聲押理由具體內容和有關證據違憲,要求司法院1年內修法,28日到期。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偵查中的羈押審查程序未經選任辯護人者,審判長應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為被告辯護,但等候指定辯護人超過4小時未到場,經被告主動請求訊問者,不在此限。
三讀修正通過條文規定,選任辯護人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庭者,審判長得指定公設辯護人或律師。
此外,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刑事訴訟法施行法部分條文,增訂實施日期為民國107年1月1日;同時通過5項附帶決議包括有關「審判中被告之資訊獲取權」,要求相關單位在今年9月1日前向立法院提相關修正草案。1060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