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兆豐銀涉洗錢案 查萬筆匯款資料無不法

中央社/ 2017.04.20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20日電)台北地檢署偵辦兆豐銀疑似洗錢案,全面清查行政院公布的1萬7033筆匯款交易資料;北檢今天下午公布調查結果,認定沒有異常或洗錢犯罪行為。

兆豐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旗下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紐約分行涉洗錢,在美國紐約州金融服務署(DFS)首季一般業務檢查中,被指控民國101年涉及違反銀行保密法及反洗錢法,遭重罰1.8億美元(約新台幣56.9億元)。

行政院在去年11月3日,召開兆豐銀行遭美裁罰案督導小組第9次會議;當時兆豐金董事長張兆順提出101年至103年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分行間匯款交易資料的清查結果。

張兆順在會中說明,101至103年間,兆豐紐約分行與巴拿馬兩分行間相關匯款交易資料總筆數共1萬7033筆,其中與巴拿馬分行間為1583筆,與箇朗分行間為1萬5450筆。

北檢就這1萬7033筆匯款交易資料,以匯款目的、匯款數額、受款人、匯款行及非台籍受款人有台籍最終受益人屬於本國籍等條件,進行交叉分析,並於今天調查報告。

北檢指出,這3年間的匯款交易資料,屬於紐約分行做為中間付款行之轉匯款性質,不包括銀行拆借、公司進出口押匯、託收及紐約分行客戶匯款;經查,這些匯款,絕大多數為其他同業經由紐約分行清算付款的轉匯款,匯款人均非兆豐銀客戶,兆豐銀無法得知其國籍。

北檢表示,從「匯款行」觀察,由台灣的銀行匯往箇朗分行匯款交易有42筆,受款人均非台籍;由台灣的銀行匯往巴拿馬分行的匯款有211筆,受款人為台籍者有94筆,匯款目的為薪資或辦公費、貨款,並未發現異常或洗錢犯罪行為。從「非台籍受款人有台籍最終受益人」屬於台灣籍者進行分析,也未發現洗錢犯罪行為。

另,北檢在去年8月分案偵辦此案後,於去年12月2日,依涉犯金控法的背信、收受不正利益、洗錢防制法、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違反營業秘密法、內線交易等罪嫌,起訴前兆豐金董事長蔡友才、前主任秘書王起梆、紐約分行經理黃士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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