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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單車定型契約上路 有5分鐘免費檢查時間

中央廣播電台/陳國維 2017.04.20 00:00
愈來愈多國內、外民眾透過租借單車暢遊台灣各地,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通過「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預計從下個月起,民眾無論是騎乘Ubike等縣市公共自行車,或向業者租借單車,都應獲得至少5分鐘的免費檢查時間,確保車體正常;另外,萬一發生事故無法及時還車,只要向業者聯繫,租借時間就應立即停止。

行政院消費者保護處審議通過交通部研訂的「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消保處簡任秘書陳星宏表示,這項契約規範適用於各縣市所有公共自行車租借系統,及向各地業者租借的腳踏自行車、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等單車種類。

陳星宏指出,業者應在契約中載明借車的承租費率、使用須知、無法依約歸還時的運費計算、保險資訊及還車資訊;並在自行車車體上,揭示業者的服務電話及緊急報案電話。陳星宏:『(原音)如果真的我們的消費者發生了一些碰撞、毀損、交通事故的時候,一定要趕快去打這個所謂的緊急聯絡電話,打完電話之後,這個租車的時間就要終止了,這個之後的時間就不能算入所謂租車的時間所計算的費用了。』

陳星宏表示,由於過往曾有許多申訴案例是消費者將單車騎出去後,才發現車體有問題,結果想歸還換車,卻被業者多算一次租借費用,因此,這次也在契約中明定,業者應給予消費者在取車後,至少5分鐘的檢查時間,期間如果發現車體有異而歸還,業者不得收取費用,像Ubike系統目前已具有相關設定。陳星宏:『(原音)檢查的時間之內,不能算入任何的使用時間,不能收任何的費用。』

消保處提到,業者不得在契約中,有著「片面變更契約內容,而承租人不得異議」、「變相或額外加價」、「免除或減輕相關法律義務」等約定;但若是消費者違反交通法令或發生事故,消費者應負繳付罰鍰、損害賠償責任。

陳星宏說,「自行車租賃定型化契約」待交通部公告後,最慢5月中旬就能上路,之後業者只要將定型化契約公告在營業場所明顯處即可,不需和租借民眾一一簽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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