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詐公款200多次 屏東市長夫妻各判16年

中央社/ 2017.04.19 00:00
(中央社記者郭芷瑄屏東縣19日電)屏東市長林亞(廾純)在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與配偶藍俊良(原名陳俊良)利用縣議員職務向縣府詐領社團補助經費200多次共新台幣959萬8000元,夫妻倆各被重判16年徒刑。

判決書指出,藍俊良共同與公務員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務,林亞(廾純)則是公務員共同連續犯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兩人各被依貪污治罪條例重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判決書指出,藍俊良自民國92年至95年間與林亞(廾純)共同設立5個協會,而林亞(廾純)自民國95年起至民國103年擔任屏東縣議員期間,與藍俊良共同利用林亞(廾純)縣議員身分向縣府詐領民間團體補助款共新台幣959萬8000元供兩人花用。

林亞(廾純)和藍俊良在法庭上都辯稱,對於藍俊良申請社團利用縣議員建議箋向縣府申請款項的事,林亞(廾純)都不知情,且議員建議權不是議員法定職務,不該當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的利用職務上機會詐取財物罪。

但法官調查認為,林亞(廾純)確實有質疑藍俊良未合法舉辦活動,但林亞(廾純)仍持續對藍俊良補助款申請照單全收,沒有控管,顯然對藍俊良虛設社團及詐領行為不意外,而屏東縣政府補助民間團體的實務上運行方式,都是以縣議員建議箋作為補助必要文件。

法官指出,林亞(廾純)和藍俊良將5個協會設在自己的住宅,藍俊良並用詐取的補助款買音響2套、冷氣5台、淨水設備2組、免治馬桶4套。

審判長莊鎮遠表示,林亞(廾純)和藍俊良之所以被重判,是因為橫跨連續犯新舊法,民國95年7月1日起,連續犯廢除,改為1罪1罰,藍俊良前後詐取款項200多次,所犯貪污治罪條例為最低本刑7年以上,因此,各判16年徒刑,褫奪公權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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