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選苗栗縣議員的呂明亮被控向選民買票,經法院判決當選無效確定並失去議員職務後,刑責部分,最高法院今天依選罷法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
判決指出,呂男在103年參選縣議員,為求順利當選,在一次聚餐時向鄒姓、吳姓女子請託幫忙,後續透過鄒姓女子交付新台幣3萬元吳姓女子。
吳女以每票500元進行買票,並在同年11月3日晚間在苗栗市勝利里交付賄款給有投票權的里民,要求須投票給呂明亮。
3天後苗栗縣調查站因接獲檢舉展開約談及搜索,呂明亮得知事件曝光,與吳女相約見面,並要求她自行扛下賄選刑責及離開苗栗,選完再回來,吳女即離開並藏匿而遭檢方發佈通緝,選舉後她到案並供出呂男賄選的犯行。
台中高分院審理後認為,呂男為求當選未循正常方式,以交付賄賂賄選方式,妨害投票公正、公平及純潔,判刑3年10月,褫奪公權5年;案經上訴,最高法院今天駁回,全案定讞。1060417
(取自苗栗縣議會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