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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爬黑山有法可罰 還須自付搜救費

中央社/ 2017.04.17 00:00
(中央社記者李先鳳花蓮縣17日電)

攀登高山熱潮漸盛,發生事故時,搜救工作投入人力物力,耗費公帑。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經議會三讀通過,未來未依規定入山,最重可罰5萬元,搜救費還要自己買單。

花蓮縣消防局長林文瑞今天表示,花蓮縣政府自民國105年7月起開始推動「花蓮縣登山活動管理自治條例」立法,並在今年3月排入議會審查議程。

審議期間發生多起山域意外,包括上月接連發生的南二子山、合歡東峰等兩起山難事故,長達10多天的搜救過程,至今失蹤者仍難以尋回。合計搜救費用更高達新台幣千萬元以上。因此在花蓮縣議會支持下,於4月14日順利完成立法工作。

花蓮縣成為繼台中市、南投縣後,全國第3個完成立法縣市,待報請中央核定後立即實施。

林文瑞指出,民眾若擅自進入管制山域而發生登山事故,除依法處以3000元至5萬元以下罰鍰外,如發生山域事故,也將依登山自治條例規定,要求全額支付搜救費用。1060417

(中央社資料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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