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過 公務員要辭職主管不得拒絕
中央廣播電台/劉品希
9 年前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今天(17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法新增當公務人員辭職,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主管不得拒絕。此外,長官下達命令必須在書面上署名,相關責任由長官擔負,新修正的內容讓公務人員的權益更具保障。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17日初審通過「公務人員保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這次修法重點包含實體保障、救濟權利和擴大保障對象。過去公務人員在休職、停職、留職停薪期間的身分難以釐清,修正條文明訂公務人員在停職、休職或留職停薪期間,仍具公務人員身分,但不能執行職務。
修法也新增公務人員有「不服公職之權利」,明訂當公務人員提出辭職申請,除非有危害國家安全之虞或法律另有規定,否則上級機關不得拒絕;且上級機關在收到辭職書後30天內若未處理,視為同意辭職,辭職將自動生效。
此外,原條文規定公務人員對於長官監督範圍內所發的命令有服從義務,若認為違法,有報告的義務;該長官如認為其命令並未違法,而以書面下達時,公務人員必須服從,但過去並未要求長官下達書面命令要署名,導致口說無憑的情況,因此,修法也新增長官必須署名的規定,以釐清責任,保障公務員的權益。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主委郭芳煜說:『(原音)過去很多公務員反映,比如接到一個書面的指示,不曉得到底是誰寫的,是不是秘書寫的呢,蓋個章不知道是誰的章,類似這樣就會有爭議出來,有這樣規定的話,以後就很明確了,簽了名以後就知道是誰下的命令,以後有任何問題的話到底是誰的責任。』
在充實救濟程序的部分,修法增訂原處分機關對公務人員依法申請的案件予以拒絕時,公務人員可提義務複審,原處分單位不可不處理或是拒絕,讓公務人員可以迅速並有效獲得救濟。修法也將訓練期滿成績及格但未獲分發任用的公務員納入適用,擴大保障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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