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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改決議 司法報導擬修法劃裁罰紅線

中央社/ 2017.04.15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5日電)司改會議第一分組今天做成4項決議;本於偵查不公開等精神,建議有關單位在衛星廣播電視法相關法律,對尚在偵查或審判中的案件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等),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司法改革國是會議第一分組,今早舉第二場加開會議,討論的議題有2項,分別是該組委員張文貞、林照真、姚崇略、王婉諭提案的「為防免新聞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影響司法案件的偵查及審判,應落實主管機關依法監督及強化媒體自律等機制,報告及討論案」。

第一分組召集人羅秉成說,今天的會議,歷經5個半小時,委員們做出4項決議;委員們建議,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及行政院相關主管機關(法務部、內政部警政署等),應儘速通盤檢討相關規範,提出具體作法,以有效防免媒體不當或違法報導司法案件影響偵查及審判的問題。

羅秉成表示,在此架構下,委員們做出2項決議;第一,本於無罪推定、偵查不公開、保護案件相關人之隱私、尊重多元文化及維護司法公正的憲法原則及精神,研議包括衛星廣播電視法在內的相關法律及草案(如數位通訊傳播法)中,就尚在偵查或審判中案件的報導界線(例如限制或禁止媒體拍攝、播出犯罪嫌疑人或案件相關人之畫面、犯罪現場畫面及畫面之引用)、標題使用,以及相關案件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的司法人權,及其對錯誤報導的更正權,制定具有罰則效果的規範。

第二,研議將廣播電視、網路等媒體不法侵害司法人權的具體情事,明文列為罰款項目,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查相關執照或許可發給與否的重要依據。

此外,委員們做出的第三項決議為,建請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召集各相關媒體代表,提供相關資源,協助檢討現行相關自律機制及規範,使在第一線工作的媒體相關從業人員,清楚理解對司法案件報導及評論的標準及界線,以提升媒體處理司法新聞之品質。

第四項決議則是,建請有關單位研議,在偵查中的案件上,媒體於報導中若有涉及被告或嫌疑人的姓名年籍等個資,原則上應以適當方法予以遮蔽,但遇有重大國家安全事件、疑似恐怖攻擊活動、連續性或流竄性犯罪等等與重大公益相關之事項,不在此限。並於報導中落實無罪推定原則、或適當加註或說明相關警語之意旨,例如「任何人在依法被判決有罪確定前,均應推定為無罪」等,以落實偵查不公開暨無罪推定保障被告之意旨。

羅秉成也說,今天有一項提案未通過決議,就是委員黃致豪所提,「偵查中報導或傳述之犯罪新聞事件,如經證明報導與事實不符,致損害於被報導人之隱私、名譽等人格權者,被報導人除得請求報導人及其所屬之媒體事業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外,建議立法規定情節重大者,被報導人得另外請求連帶給付一定金額之懲罰性賠償。但報導人或媒體事業能證明其錯誤報導經善意合理查證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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