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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案釋憲解釋文何時出爐 下週關鍵

中央社/ 2017.04.15 00:00
(中央社台北15日電)同性究竟可否結婚?這項動見觀瞻的釋憲案公布日期究竟為何,司法院大法官書記處今天表示,「(憲法法庭)審判長宣示1個月內指定公布解釋日期,所以大法官到目前為止還沒有討論確定公布日期,下週才會視進度而決定」。

同婚釋憲案,司法院大法官3月23日開憲法法庭,機關代表法務部長邱太三、聲請人祁家威等人充分陳述後,審判長許宗力庭末諭知辯論終結,1個月內指定日期公布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規定,憲法法庭經言詞辯論之判決,應於言詞辯論終結後1個月內指定期日宣示,換言之,大法官最遲應於4月23日宣布解釋公布日。

另依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施行細則規定,依規定指定期日宣示判決,自指定日起,不得逾1個月,換言之,最晚應於5月22日公布解釋文。

憲法法庭開庭時,祁家威表示,這次開庭等了41年6個月又24天,同性戀是正常的人、是對的人,婚姻也是正常的事、對的事,對的人要做對的事;若不修民法,僅設專法(同性伴侶法)根本是把同志當次等公民對待,有如騎機車可以騎很久,設專法等於是給協力車,短程還好,遠程會很累。

祁家威的律師許秀雯主張,婚姻自由與尊嚴是基本權,卻將同志排除在外,同志婚姻不會破壞倫理道德,今天來開庭的主要目的,不是乞憐,要的是基本權,「婚姻自由選擇權力還給同志」,若設立同性伴侶法,意義就不是婚姻。

不過,主管民法的法務部長邱太三庭上指出,民國19年設立的民法,依當時一夫一妻做規定,至今演化而有同姓婚姻需求,世界200多個國家,只有23國有同性婚姻法,立法過程費時,大部分是先立同性伴侶法,才有同性婚姻法,為漸進式立法,如果要一步到位,社會沒辦法承擔驟變,會造成重大衝擊並影響社會秩序,也包含祭祀及繼承會有問題等。

邱太三並以自身為例,有長輩問他,過年時家族祭祖,同婚時將來祖先牌位要寫「考考還是妣妣」?家族生活該如何定位,是媳婦還女婿?婚禮到底要不要稱新郎新娘?社會上對同婚、反同婚未達共識,不宜貿然修法。

解釋文也牽動立法院究竟是要立專法或修民法保障同性婚權益,各方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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