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健全志願士兵服役制度,立法院今天三讀修正通過「志願士兵服役條例」,明訂志願士兵的退場機制,增訂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將會被汰除。
原志願士兵條例第5條之一規定,志願士兵年度考績丙上以下、因個人因素1次受記大過2次以上或於核定起役之日起3個月期滿後,經評審不適服志願士兵者,由國防部或各司令部於3個月內依規定汰除。
而修正條文配合陸海空軍懲罰法第20條第2項,在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軍官、士官撤職,志願士兵廢止原核定起役之處分的規定,增訂志願士兵1年內累計記大過3次者,將會被汰除。
王定宇表示,本次修法處理的重點是退場機制,為汰除不適任人員的配套,讓汰除建立在法律基礎上,讓國軍的法制化更完備。志願役服役除了給誘因外,也要有好的管理,不能留下不好的人。
另外,因83年次後之役男皆可服替代役,為擴大志願士兵招募來源,也修正第3條規定,新增替代役備役得參加甄選。而為增加募兵誘因,修法也通過,常備義務役備役報考志願役士兵,不必1次簽4年,可每年1簽,最長3年。
同時本次修法也配合性別平等法第16條規定,將志願士兵原本需現役滿1年以上,才能因養育滿3歲前子女申請留職停薪的規定,放寬到滿6個月以上,就可以申請留職停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