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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保法》修正三讀通過 虐殺貓狗最重2年徒刑、罰200萬元 

大成報/ 2017.04.13 00:00
【大成報記者何秀菁/立法院報導】立法院11日三讀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修正案,針對對虐殺動物者加重刑罰,未來可處2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且最高可罰款新台幣200萬元;同時也明定禁止吃貓與狗肉,違者最高可處25萬元的罰款。

立法院院會11日三讀修正通過《動物保護法》部分條文,對虐待殺害動物者加重刑責,條文明定宰殺、故意傷害或使動物遭受傷害,致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將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金。另外,此次三讀也將禁吃貓、狗肉入法,條文明定,販賣、購買、食用或持有犬、貓的屠體,內臟或含有其成分的食品,可處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得公佈其姓名、照片及違法事實,限期改善未改善者,可連續處罰。

提案的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指出,全台吃貓狗肉事件頻傳,高雄發生羊肉爐業者大量宰殺家犬賣狗肉,各地也都有民眾捕食流浪狗等事件發生,因此提案要求入法。

王育敏表示,這次修法是她最棒的生日禮物,未來加重對虐待動物的刑責,希望國人可以好好愛護動物,減少動物被虐待的情況。王育敏也說,已有部分縣市將禁吃貓狗肉列為重要的地方自治條文,但她認為不只是部分縣市該這樣做,全國都應這樣做;今天通過這項立法,宣告中華民國將成為亞洲第一個完成立法的國家,發揮了指標性的作用。

現行《動物保護法》第25條規定,將故意殺害、虐待動物,使動物肢體嚴重殘缺或重要器官功能喪失的刑責,經三讀通過,由現行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10萬至100萬罰鍰,提高至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併科20萬至200萬元罰鍰,針對情節重大或連續犯、累犯者,最高可處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萬至500萬元罰鍰。

而在第27條中,除了販售、購買之外,新增「食用」、「持有」犬貓屠體、內臟或含有犬貓成份的食品,也要開罰新台幣5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罰鍰。

另外,由民進黨立委邱志偉也提案,明定未來飼主不得以汽機車牽引寵物,也就是說未來在遛狗時,飼主不能騎著機車,將繩子掛載機車上,讓寵物跟著跑,否則將開罰3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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