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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瑤琪案有違法令 監委籲提非常上訴

中央社/ 2017.04.1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12日電)前交通部長郭瑤琪因台北車站商場招商案被控收賄而遭判有期徒刑8年,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天通過調查報告,認為法院確定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虞,籲請檢察總長提非常上訴。

根據監察委員王美玉、仉桂美所提的調查報告指出,台灣高等法院101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04號判決涉有違背法令之處,判決理由欄內,並未對郭瑤琪於95年7月4日收受美金2萬元當時即已對屬賄賂「有所認識」且有協助南仁湖公司「不確定犯意」的相關證據有所說明,亦缺乏相關證據而認定事實的理由。

調查報告指出,有關郭瑤琪及李清波雙方是否有賄賂合意,曾經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315號刑事判決予以指駁並發回更審,但該判決仍未調查釐清,也未於理由欄內說明認定的理由;確定判決理由欄推論郭瑤琪收受美金當時即有「不確定犯意」及「賄賂合意」,其認定事實不依證據徒憑臆測,以推論方式更違反論理法則。

此外,調查報告指出,此案確定判決認定被告郭瑤琪所收受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是以該茶葉罐實際致送人李宗賢的證詞、李清波通訊監察譯文等認定,有違無罪推定原則及罪疑唯利被告原則。

監委認為,本案從未查得美金2萬元物證,法院認定茶葉罐內有美金2萬元所憑的是行賄者的證詞,但行賄者於偵查之初被列為被告,檢察官告知將適用證人保護法並予具結,參照司法院釋字第582號解釋及司法實務見解對於對向犯及適用證人保護法者,其證詞本質上存有較大的虛偽危險性,本於同一法理,除行賄者的證詞外,應有其他補強證據。

監委進一步指出,本案行賄者於調查局人員詢問時,對於行賄的情節證述均與法院最終認定的事實不符,到被告自行提出茶葉罐後,才在調查局人員提示下更改筆錄,其證詞客觀上已顯現有虛偽可能,而其他的補強證據如銀行換匯水單、取款憑條等,都無法適切證明茶葉罐內確有美金2萬元,則行賄者是否未將美金2萬元置於茶葉罐內,其懷疑並非不合理,依罪疑唯利被告及無罪推定原則,應予被告有利的認定及無罪判決。

監委說,既然是剝奪人民自由權的不利判決,所採證據、理由論述及邏輯論證當然要能達到「以昭折服」的程度,況且最高法院對於貪污治罪條例各種構成要件的闡釋,各說紛陳。本案即呈現出對價關係標準認定上的不一,爭議亦有原則上重要性,判決違誤之處不利被告,基於非常上訴有統一法令解釋、糾正判決違誤及保障無辜被告的目的,因此請法務部轉請最高法院檢察署檢察總長研酌提起非常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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