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賴素如條款修法 司法院法務部不同調

中央社/ 2017.04.06 00:00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6日電)立院司委會今天審查刑事訴訟法的「賴素如條款」,也就是為保障羈押被告的訴訟防禦權,開放羈押被告辯護人之閱卷權。對此,司法院與法務部有所歧異,主席蔡易餘裁示下午再審。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審查「刑事訴訟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因法務部與司法院對羈押被告辯護人有無閱卷權-也就是外界俗稱的「賴素如條款」,雙方意見分歧,會議主席、民進黨立委蔡易餘裁示休息,下午開會審查。

蔡易餘會後表示,大法官釋字737號解釋主要是因賴素如涉收賄、貪污被押,但律師無從調閱相關證據,因此聲請釋憲,所以大法官會議做出737號解釋,要求4月27日前完成修法,因此,推動刑訴法修法,有時間壓力。

蔡易餘說,修法重點在於「羈押中被告的辯護人有沒有閱卷的權力」。法務部與司法院都同意被告辯護人可以閱卷,最大的歧異點在於:法務部認為要保留「例外狀況」可以禁止,但立委憂心檢察官把羈押當成辦案第一工具,押人取供,例外會變成原則。

他表示,修法必須堅守大法官解釋原則,讓被告辯護人、律師與法官接觸到相同卷證,如接觸相關卷證會有洩密或串證之餘,可以用遮掩方式,檢察官若認為不適合提出或需要遮掩,也用相同方式讓律師與法官拿到相同卷證,這是司法院立場。

蔡易餘說,但法務部認為有些狀況只給法官看、不給被告律師看,希望保留這種例外。但司法院憂心一旦保留這種例外,以後所有案件都會變成這樣,因此雙方立場有很大歧異。

他表示,因有修法上的時間壓力,希望司法院與法務部協商,看雙方能否找到共識,如果無法有共識,就由立法院決定。

「目前被告羈押中,辯護人是看不到資料」蔡易餘說,檢察官要提給法官,代表檢察官有一定的信心,這部分讓辯護人律師也可以接觸到,辯護人可以為被告行使訴訟防禦權,同時也讓檢察官知道羈押是刑事處分、偵查的最後手段,不是任何案件都是先押了再說。

法務部政務次長陳明堂表示,司法院與法務部卡在認知上的問題,法官看的全部,是否被告與辯護人全部都一致,司法院釋字737號解釋文可能涉及串證、滅證、危害偵查目的或危害他人生命、身體等可做例外限制。

他說,如嫌犯人贓俱獲,想要羈押當然給看,如果涉及第三人,這個人尚未被掌握,可能涉及洩密,這種例外才會做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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