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證返美不坐牢 波蘭斯基要求遭法官拒絕
中央廣播電台/吳寧康
9 年前
金像獎大導演波蘭斯基(Roman Polanski)希望法院保證,一旦他返回美國不會因1977年性侵13歲女孩一案再度被監禁的要求,3日遭到洛杉磯一名法官拒絕。
高等法院法官高登(Scott M. Gordon)在一份13頁的判決書中表示,波蘭斯基42天的服刑、以及在瑞士被關1年,不足以確保一旦他回到美國不會再入獄。
高登拒絕處理一旦波蘭斯基在40年的海外生涯後返國、將面臨什麼樣的判刑,只表示包括加州上訴法院在內的其他法院已判決,波蘭斯基是名逃犯,必須回到洛杉磯受審。
高登表示,沒有足夠或令人信服的基礎可以來重新審議這些議題。
以「唐人街」(Chinatown)、「戰地琴人」(The Pianist)、「失嬰記」(Rosemary's Baby)等電影聞名的波蘭斯基,因這起性侵案逃亡近40年。
波蘭斯基被控1977年在影星傑克尼克遜(Jack Nicholson)的加州洛杉磯住處,下藥性侵1名13歲未成年少女。他承認與未成年少女從事「非法性行為」,並為此服刑42天後出獄。但在1978年,法官撤銷認罪協議並裁定重刑,在傳聞他將被判處50年徒刑後,波蘭斯基逃往法國。
2009年9月,波蘭斯基在瑞士被捕,但瑞士警方拒絕將他引渡,在被軟禁10個月後,瑞士法院拒絕美國的引渡要求。2015年1月,美國再度對波蘭提出引渡波蘭斯基的要求,仍被拒絕。波蘭法院認為,波蘭斯基已經依據認罪協議,服完應有的刑期。
波蘭斯基的律師布勞恩(Harland Braun)告訴洛杉磯高等法院,現年83歲、目前住在巴黎的波蘭斯基「已服了足夠刑期」,希望藉著裁決說他已服滿刑期正式解決此案。他請求高登命令檢察官提出某種指示,一旦他返美,如果他們希望他坐牢的話,會希望他坐多久的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