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陽花學運無罪 符公民不服從7要件
北院說,7要件包括一、抗議對象是與政府或公眾事務有關重大違法或不義行為;二、須為公開及非暴力行為;三、須基於關切公共利益或公眾事務目的;四、符合適當性;五、符合必要性;六、狹義比例原則;七、抗議行為須與抗議對象間具有可得認識的關聯性。
北院表示,這起案子是台灣首次用「公民不服從」概念認定是不是具社會相當性;如果行為符合社會相當性,從中華民國刑法角度看,沒有非難必要性。
3年前太陽花學運(反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抗爭)期間衍生出3起司法官司,台北地檢署民國104年2月10日偵結。
3案分別是「三一八占領立法院」,起訴時任中央研究院法律學研究所研究員的時代力量籍立法委員黃國昌、林飛帆與陳為廷等22人;「三二三攻占行政院」,依侵入住宅、毀損與煽惑他人犯罪等罪起訴學生魏揚等132人;「四一一路過台北市政府警察局中正第一分局」,起訴學生洪崇晏等4人。
北院今天對「三一八占領立法院」案中22名被告涉犯煽惑他人犯罪、妨害公務與違反集會遊行法等罪宣判。
北院發言人廖建瑜說,「三一八占領立法院」案,檢察官起訴包括3部分,分別為煽惑他人無故侵入立法院建築物及附連土地;立法院外(中山南路)滋擾事件及立法院議場妨害公務事件。
廖建瑜表示,黃國昌、陳為廷、林飛帆與魏揚等人有無煽惑他人犯罪行為部分,法官勘驗光碟後認為,黃國昌等人發表言論時,已有很多民眾翻越圍牆進入立法院,且黃國昌發表言論屬個人言論,無煽惑他人言詞,客觀上不符煽惑要件。
廖建瑜說,黃國昌等人開庭時主張不是無故侵入立法院,也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合議庭詳加審酌後認為,確實有符合「公民不服從」概念,認定黃國昌等人不具實質違法,不構成無故侵入的「無故」,有正當事由。
廖建瑜表示,這起案件,縱然有公訴人所指號召他人進入立法院行為,但這些意見表達不具實質違法性,有正當理由,不符煽惑他人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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