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明哲案 法務部:已函請陸公安部說明
中國大陸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昨天證實,李明哲「涉嫌從事危害國家安全活動」,被中國大陸有關部門調查。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行政院函請審議毒品危害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陳明堂列席備詢。
海峽兩岸共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未列政治與國安是否為漏洞?陳明堂會前受訪表示,李明哲案,法務部國際及兩岸法律司透過兩岸共打機制問過中國大陸公安部,公安部原先答復沒拿到資料,但說知道後會告知。
他說,法務部認為人身自由受限制就有通報義務,但中國大陸體制除刑事,有「行政拘留權」,1、2年前與對岸談過,「行政拘留」在台灣也是人身自由一部分,但中國大陸觀念不認為是這樣。
陳明堂表示,法務部希望以後這個部分透過解釋方式處理,雙方還在洽談,但大陸認為「行政拘留」非正式被逮捕,法務部已向對方說明,人身自由已受某種程度限制,不一定要到看守所;以李明哲而言,目前尚未到看守所,而是拘留場所,法務部希望與中國大陸進一步取得溝通,只要有行動自由限制,陸方也要通報。
他說,已去函公安部,李明哲確實受到行動自由限制,也要保障訴訟權、家屬探視權,同時注意生命安全。
陳明堂表示,之前用電話聯繫對岸,公安部表明當時沒資料,昨天國台辦證實後,法務部也發函,但這次的發函尚未獲答覆。
他說,大陸制度在正式逮捕前,有「行政拘留」、行證調查部分,與台灣不同;刑事部分,雙方已有共識與做法,如電信詐騙案,只要被羈押,陸方會通知台灣,但李明哲到底調查到什麼程度?「他們機制內,認為目前還不到刑事犯罪調查的地步」,這一點兩方有認知差異。
陳明堂表示,陸方的行政拘留過去做法有到15天,希望對岸對人身自由與行動自由受限制部分更積極法制化。
是否因台灣偵辦共諜案,大陸也抓人權工作者做為警示?陳明堂說,沒這個訊息,抓共諜是用刑事犯罪處理,大陸針對李明哲案到底是什麼樣的情形?大陸體制、法治與台灣不一樣,仍要加強溝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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