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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拆封個人衛生用品未標明 消基會主張可退

中央商情網/ 2017.03.22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17年3月22日電)網購等非面對面購買的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等7大類商品或服務,不適用7天鑑賞期規定;消基會今天表示,沒有任何說明的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產品,消費者應可主張退回。

消基會今天召開「通訊交易『不合理』例外規定,應儘速修正」記者會。

消基會董事長游開雄說,2016年1月1日起,依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施行「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此準則規定,此法第十九條第一項但書所稱合理例外情事,指以網路等通訊交易購買的7大類商品或服務。

以上7大類包含有易腐敗、保存期限較短、客製化商品、報刊、電子書、國際航空客運服務、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等情形之一,並經企業經營者告知消費者,將排除消保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解除權的適用,不再享有7天猶豫期。

他說,因有人申訴買保溫杯、攝影鏡頭也被列入已拆封,或是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之列,不能退貨,消基會於是購樣20件相關樣品,了解標示是否說明清楚,這20件都是準則內容說明「內衣、內褲及刮鬍刀」等3類產品。

他並說,結果竟然只有4件(占2成5)有說明清楚,有8件沒有任何說明,其它是說不清楚或是說明有矛盾。

他強調,消基會主張沒有任何說明的已拆封個人衛生用品產品,消費者應可主張可以退回;至於說明清楚,應該是指依據準則引述的「內衣、內褲及刮鬍刀」之類為限,不能沾到皮膚都算數,例如西裝也會沾到皮膚。

他也舉例,也不能只看「拆封與否」就算數,這樣恐怕已經擴大解釋,應該從嚴解釋;況且拆封與否要以內裝袋為基準,也不是外包裝;還有「已拆封的個人衛生用品」,「已拆封」跟「個人衛生用品」要同時具備,不能擅自分開解釋。

他最後建議,遇到相關糾紛,可以跟消保官申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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