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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評人老嘉華偷竊判刑確定 法官引用中庸

中央社/ 2017.03.22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22日電)曾任金馬獎評審、女影評人老嘉華被控偷竊7800元的女用長夾,台灣高等法院今天判她4月徒刑得易科12萬元確定。法官引用中庸「莫見乎隱,莫顯乎微,君子慎其獨」勸她知所警愓。

判決指出,老嘉華在去年3月15日下午2時許在台北巿微風廣場的書店,徒手竊取價值新台幣7800元、放置於展示桌上的女用長夾;店家發現遭竊,經調閱店內監視錄影畫面後報案,警方循線逮捕她,一審以監視器畫面認定,她確實拿走長夾,依竊盜罪判她4月徒刑,得易科罰金12萬元。案件上訴後,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台灣高等法院審理期間,老嘉華哭著說,本案至今將近1年,她的生活、工作、名譽都毀了,「我沒有犯罪,我真的無罪」。

她的律師則主張,她是電影業界從業人員,曾任全國性報刊的記者、影藝版主編,並參與過知名電影的拍攝工作,及入圍金馬獎最佳改編劇本、擔任金馬獎評審,持續擔任全國性週刊特約專欄影評人,沒有竊取皮夾的動機。

受命法官邱忠義審酌,律師主張不可採,老嘉華為公眾人物而不會做出竊盜犯罪的辯詞,兩者之間沒有必然關聯,認定老嘉華犯竊盜罪,駁回上訴,全案確定。

邱忠義指出,老嘉華為知名影評人,身為公眾人物,任何行止均動見觀瞻,具有社會仿效性及教示性,故在公開場合的行為更應謹慎為之,此種具有引導視聽的教化功能,這是身為公眾人物的不成文社會義務,但她竊盜行為,對社會而言無寧是負面教材,本案判決希望她能知所警惕,切記「莫見乎隱,莫顯乎微,君子慎其獨」,在沒有人看到、聽到地方,更應戒慎恐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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