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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金計算基準 試院通過改採計10年

中央社/ 2017.03.20 00:00
(中央社記者謝佳珍台北20日電)考試院今天再度召開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全院審查會,有關退休金計算基準,銓敘部版本是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額,但考試委員認為10年比較有道理,最後通過採計最後10年。

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上午審查公務人員退休撫卹法草案,審查尚未通過的12條條文,經過約5個小時討論,通過4條,保留的4條與尚未審查的4條,因涉及18%優惠存款、退休所得替代率,將待21日、23日,銓敘部提出成本分析精算報告,做為審查依據。

有關退休金計算基準,銓敘部提出版本是法案公布施行後退休生效人員,新、舊制退休金計算基準,從最後在職的本(年功)俸(薪),調整為最後在職往前「5年平均俸(薪)額」;之後逐年拉長1年,調整至最後在職往前「15年平均俸(薪)額」。

因考試委員認為採計最後10年較為合理,審查會最後在沒有動用表決的情況下,通過採計最後在職往前10年平均俸額。

此外,原銓敘部版本規定極重度的身心障礙公務員,工作滿15年以上,可以申請自願退休,為關懷弱勢,審查會通過將極重度,改為重度。

審查會也通過極重度身心障礙公務人員50歲可以領月退休金,重度者55歲可以領月退休金。

考試院全院審查會上次通過退休遺囑領一次撫慰金,上午的審查會提出覆議,改為加發3個基數,辦喪葬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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