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礦業法規定,礦業權展延效期可達20年,且得連續無限次數申請,引起多方討論。多名立委20日立法院經委會上也對此表達關切,綠營立委管碧玲點出現行礦業法的5大缺失,除了法律陳舊,不符現況外,在組織方面,由經濟部礦業司長兼任礦業局長,既要給予輔導業者、獎勵發展,又要監督,質疑組織毫無「力量」。
管碧玲指出,礦業法有兩大霸王條款,包括礦業權展限申請,採負面表列,還有政府可介入調處礦權業者與土地關係人糾紛,且業者可在提存地價、租金或補償,申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先行使用土地。至於第53條規定,經營海域石油礦及天然氣礦者,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得免繳礦業權費,還可照額核減最高達80%,則被認為是體貼財團。
管碧玲也質疑,現行條款是否沒有罰則,經濟部長李世光坦承,確實沒有。他說:『(原音)(立委管碧玲:土石的採礦、採收都有罰則,整個礦業法沒有罰則,這太「曠」業了?)水土保持部分是按照水土保持法在處理,在礦業法裡面的確沒有這樣的罰則。』
為避免業者們搶在修法完成前申請礦權展延,立法院經委會通過臨時提案,建請經濟部半年內暫停核可國有林地礦權展延,李世光當場允諾,並表示會將委員意見納入修法考量。
綠營召委高志鵬則表示,本會期就會將礦業法修法排入議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