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納骨塔隧道案 指南宮可申請徵收地上權

中央社/ 2017.03.17 00:00
(中央社記者王揚宇台北17日電)木柵指南宮欲興建靈骨塔等,發現隧道經過下方,要求高公局徵收土地遭拒,打官司也敗訴定讞,聲請釋憲。大法官認為法令有規範不足,指南宮可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這起案件源於指南宮及南宮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認為交通部台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興建北部第二高速公路木柵隧道時,未經其同意,就從下方穿越其投資興建的靈灰堂暨停車場空間,影響土地開發安全及利用。

為此,指南宮向高公局請求協議價購及辦理徵收遭拒,轉而提起行政訴訟;經最高行政法院以上訴為無理由駁回上訴確定,因此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今天舉行第1455次會議,會中就「土地所有權人因公路穿越地下得請求徵收地上權案」,作成釋字第747號解釋。

大法官認為,本案解釋的爭點在於,人民土地如果未經徵收,而實際已遭公路穿越地下,超過個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的範圍,卻未得到補償,是否可以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解釋文指出,需用土地人因興辦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規定的事業,穿越私有土地的上空或地下,逾越土地所有權人社會責任所應忍受範圍,形成個人之特別犧牲,而不依徵收規定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者,「土地所有權人可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

解釋文中也談到,土地所有權人無從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屬於法律規範不足,與憲法保障財產權的意旨不符,要求有關機關應自本解釋公布日起1年內修法。

此外,大法官諭知個案適用的請求權時效,聲請人就聲請釋憲原因案件的土地,可自本解釋送達日起3個月內,依解釋意旨請求需用土地人向主管機關申請徵收地上權;但是聲請人是不是確實有特別犧牲的情形,則是屬於事實認定問題,不在本次解釋範圍內。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