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豐條款修訂 海外法遵主管可兼任
中央社/
9 年前
(中央社記者陳政偉台北16日電)金管會去年修訂「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將公布施行,經調整,銀行海外分行法遵主管原本必須專職專任,但當地法令許可下可兼任。
金融監督管理委會今天表示,已完成「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實施辦法」修正,去年12月預告,將於近日發布施行。
金管會指出,為提高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對法令遵循、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制度的重視,加強法令遵循人員及主管應具備資格條件、專業訓練及其角色功能,並強化金融控股公司及銀行業通報機制等,修正該項辦法,共修正11條,新增3條。
金管會解釋,在預告期間充分與業者討論後,有做出一些調整,像是銀行海外分行法遵主管,原本必須專職專任,不過有以下情形,則可以兼任。
第一,如果是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主管;第二是當地法令未明確規定得兼任無職務衝突的其他職務。
第三,當地法令未明確規定,在與當地主管機關溝通並確認後,報經主管機關備查者,得兼任無職務的其他職務。
針對稽核可利用外部力量,銀行業得委託會計師辦理內部控制查核的範圍與深度做專案查核,包括國外營業單位。
此外,新規定還有法令遵循主管及所屬人員,可以是現任已任職專責法令遵循人員或主管滿5年者;或是就任前,參加主管機關認定機構所舉辦30小時以上課程,並經考試及格且取得結業證書,原本辦法規定為6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