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堵外資匯入資金炒匯,把錢停泊在債市,在中央銀行建議下,金管會於2015年4月發函,將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持有的公司債及金融債,納入匯入資金30%限額規範。
金管會說明,當初基於央行希望外資匯入的資金,原則上都是來買賣股票,而不是來炒匯的,所以才會設定外資匯入資金用來投資公司債及金融債的部位,不能超過匯入總額的3成。
不過,多家企業接連反應,外資投資債市設3成上限後,不利企業發行私募轉換公司債引進策略投資人,尤其,私募轉換公司債本身已3年不得轉讓,不像其他債券可以今天買、明天賣短線操作。
證期局表示,在企業反應,並與央行洽商後,央行也同意外資投入私募轉換公司債沒有炒匯疑慮,外資投入企業私募可轉換公司債不受匯入3成的限制,且即日起適用。
舉例說明,企業若擬發行一檔100億元的私募轉換公司債時,洽定私募對象後,外資可把匯入的100億元資金,全數投資該檔私募可轉換公司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