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到頂端
|||
熱門: 黃子佼 徐巧芯 地震

都市計畫通檢 停車場用地依需求劃設

中央社/ 2017.03.09 00:00
(中央社記者劉麗榮台北9日電)內政部部務會報今天通過「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修正草案,規範都市計畫內的停車場用地,應依當地實際的停車需求劃設,避免土地閒置或低度利用。

內政部說,這次「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條文的修正,是為了回應監察院的糾正案件,監察院要求內政部及各地方政府對於不必要的公共設施用地,應核實依照實際需求檢討。

內政部通盤檢討後,發現現行以人口及商業區面積作為停車場用地劃設基準的規定,已不符當前都市發展需求,因此,內政部提出本辦法第22條修正草案,刪除上述規定;不過,都市計畫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劃設,仍應審慎評估社會經濟發展、交通運輸狀況、車輛持有率預測、該地區建物停車空間供需情況及土地使用種類等,核實檢討規劃停車場用地面積,並不得低於計畫區內車輛預估數20%的停車需求。

內政部進一步指出,該條文同時訂有特殊情形的但書規定,考量近年來各都市相繼投入捷運、快捷巴士(BRT)、輕軌(LRT)等大眾運輸系統,或利用公園、廣場、學校等公共設施用地興闢停車場,如經檢討已無需求,可經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不受上述依車輛預估數20%設置停車場的限制,避免部分公共設施停車場用地產生供過於求的問題。

內政部指出,「都市計畫定期通盤檢討實施辦法」第22條條文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內發布施行,未來各都市計畫辦理通盤檢討時,應依當地停車需求核實檢討公共停車場用地的配置,適時調整用地規劃,以使土地資源發揮最大效用,促進都市健全發展。

社群留言

台北旅遊新聞

台北旅遊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