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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一審遭判39年2月 李宗瑞否認性侵

中央社/ 2017.03.07 00:00
(中央社記者劉世怡台北7日電)富少李宗瑞被控性侵偷拍9名女子案,高院更一審今天判他合計39年2月徒刑。根據判決書,李宗瑞開庭時就偷拍部分坦承,並否認有性侵,不過高院更一審不採信,予以重判。

李宗瑞被控8件性侵偷拍,造成9名女子受害,其中1件為2女被害。台灣高等法院更一審今天宣判,認定李宗瑞犯7個趁機性交罪、1個強制性交罪(強暴),各判4年10月至5年2月不等刑期,合計39年2月,還可上訴。

本案確定後,尚需與他目前在監執行部分,另聲請法院定應執行刑,因此,今天宣判部分未定應執行刑。

高院更一審指出,李宗瑞在審理時就偷拍部分坦承不諱,但性侵部分均否認犯罪,強調被害人都是意識清醒下,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但法院調查並非如此,因此依強制性交罪及趁機性交罪論罪。

此外,因現存證據無從認定李宗瑞有對被害人下藥情形,尚無從以加重強制性交論罪。

李宗瑞從民國98年起到台北市的夜店把妹,性侵、偷拍多名女子,遭檢方依涉犯加重強制性交等罪起訴。另外偷拍性侵5名女子部分已判刑20年定讞;若性侵9女的本案遭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定讞,依法執行上限最高仍為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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