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交易委員會今天委員會議決議,有關台數科公司擬透過子公司取得東森電視65%股權的結合申報案,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附加負擔不禁止其結合。
公平會指出,為進一步消弭本案目前可能產生之限制競爭不利益,並確保整體經濟利益,故依公平交易法第13條第2項規定, 附加下列兩項負擔,首先、東森新聞台及東森財經新聞台可在其他多媒體內容傳輸平台或其他公開播送、傳輸平台上架。其次、台數科取得東森股權後,今年起連續5年,於每年6月1日前回報,年度營運計畫書,如參與結合事業或其控制與從屬公司自製或代理頻道對於全國各有線電視系統經營者的當年度授權條件彙整表,若違反限制競爭行為時,則可依公平交易法第40條處1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鍰,情節重大者,可處年度營業額1成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