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局提醒,藥商刊播藥品及醫療器材廣告,應事先將所有廣告內容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或直轄市衛生局申請核准,並依廣告核定內容完整刊播,以免觸法。不具藥商資格的一般民眾,切勿擅自販售或刊登藥物廣告,否則將違反藥事法第27條之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200萬以下罰鍰或因觸犯藥事法第65條規定「非藥商不得為藥物廣告」,而被處以2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衛生局並表示,化粧品廣告於106年1月6日起不須再事先送審,而化粧品之定義是指施於人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飾容貌之物品,所以化粧品可宣傳之效能僅在此範圍,不具有醫療效能,違規者依化粧品衛生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可處新臺幣5萬元以下罰鍰。有關「化粧品得宣稱詞句例示及不適當宣稱詞句例示」,可至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首頁(http://www.fda.gov.tw)公告資訊查詢。
衛生局將持續加強監控各傳播媒體管道內容,讓市民享有安全用藥與安心消費化粧品環境,如有發現類似違規情形,可撥打「1999市民諮詢服務熱線」向衛生局檢舉。
訊息來源:桃園市政府衛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