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書指出,案件發生在2年多前,王姓男子熟識住家附近的國小學童,卻利用這層關係,騎機車載女童出遊,或邀約到家中遊玩,藉機猥褻甚至性侵得逞。
女童回家後,對家人說下體疼痛,才揭發王姓男子惡行;王姓男子被逮捕後,被提起公訴。
法院審理時,王姓男子否認犯罪,辯稱女童說下體騷癢,才幫女童抓癢,但未性侵;不過,法院在兩名女童內褲上,驗出王姓男子口水或精液反應,也調閱女童相關心理諮商評估報告,認定王姓男子確實性侵。
一審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依觸犯對未滿14歲女子犯強制猥褻、強制性交等罪,判處有期徒刑13年;案經上訴,二審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駁回上訴。
王姓男子不服再提上訴,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