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龔男在民國100年12月間下午到友人住處飲酒到隔天清晨,期間兩人因故發生爭執,龔男從友人後方猛力毆打頭部、胸腹部,造成友人臉部紅腫,兩眼出血,多根肋骨骨折並倒地不起死亡。
龔男不勝酒力睡著,醒來後發現自已手腳有傷,走到超商買泡麵、藥酒後返回友人住處繼續喝酒,完全沒發現友人已死亡,直到友人哥哥來訪,叫醒龔男才發現友人早已死亡。警方到場後,龔男酒測質為1.23毫克,指甲內的DNA與死者DNA相符。
一審法院審酌龔男酒醉無辯識能力,輕判1年2月,二審則認為龔男可預見自己酒後有失控打架的可能,改判7年6月,經最高法院發回,更一審改判無罪,再經最高法院發回。
更二審去年5月認定,龔男有長期酗酒習慣,可預見酒後有失控行為,卻仍不知節制,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後果,犯後又未能坦然面對錯誤及與被害人家屬和解,依過失致死罪判他7年6月徒刑;最高法院今天駁回上訴,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