恐怖情人條款滿1年 3成1分手施暴最高
情人、夫妻在西洋情人節送禮吃大餐,感受應景的過節氣氛、享受當下的濃情蜜意。不過,反觀恐怖情人施暴問題仍時有所聞,而「恐怖情人條款」實施滿週年,根據新北市統計,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通報225案,女、男受暴比例為93比6,又以分手施暴比例最高。
俗稱「恐怖情人條款」的家庭暴力防治法63條之1,於去(105)年2月4日正式實施,至今已屆滿1年。法條將非家庭關係或沒有同居事實的親密伴侶,納入法定保護範圍,意即雖僅是情侶關係並沒有同居,但如遭受到對方肢體或精神的暴力,被害人也可以向法院聲請民事保護令,尋求相關單位的協助與保護。
新北市家防中心統計,105年4月至12月止,受理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通報案件有225案,其中受害者中女性有211人,比例為93%,男性有15人,比例僅6%;以受暴型態區分,遭受「肢體虐待」有130人、遭受「精神虐待」有129人,遭受「性虐待」3人及「經濟控制」1人。
進一步分析施暴因素,因分手而施暴占3成1最高,其次為懷疑對方外遇、對感情不忠等「感情因素」占2成2,「個性不合」占2成1,「財務支配及經濟狀況」、「酗酒、吸毒、不良嗜好」占7%,「精神疾病」占3%。
而受理通報的225案中,在社政及警政的協助下,已有60案獲得法院核發保護令。新北市家防中心主任許芝綺表示,衛福部自105年4月起於關懷e起來線上通報網站,增列18歲以上未同居親密關係暴力事件轉介表,希望遭受親密關係暴力者,能及時獲得家暴防治網絡服務,得到安全保障及友善資源協助。
許芝綺呼籲,交往中的男女「愛要零暴力」,如果雙方確實因個性、興趣、理念不合等,而須走上分手一途,也要調適面對,和平理性處理。萬一對方出現言語恐嚇、跟蹤、騷擾等行為,都應小心留意,這些都是嚴重暴力傷害的前兆,必須提高警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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