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案偷裝GPS不起訴 法官改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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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社記者程啟峰高雄7日電)海巡署南巡局五二岸巡大隊士官長王育洋為查緝私菸,將GPS衛星定位追蹤器偷裝貨車底盤,監看貨車行蹤被控妨害秘密,獲不起訴,被害人不服聲請交付審判,法官改判有罪定讞。
判決書指出,王育洋因查獲蕭姓男子駕駛車身印有某公司字樣的貨車載運私菸,為查緝該公司名下車輛有無走私情形,2014年6月28日擅自將一部GPS衛星定位追蹤器裝設在該公司名下、由陳姓男子使用的貨車底盤,竊錄該貨車行蹤等資訊,7天後王男取回追蹤器時,被陳男察覺報警提告。
檢方認為,王育洋基於辦案需要裝設GPS不違法,不予起訴,再議也駁回;陳姓男子不服於是聲請交付審判被高雄地院裁准,視同起訴。
王育洋辯稱,他是為查緝私菸而裝設,並無妨害秘密犯意,取得資訊也未侵害對方隱私,由於所屬單位人力有限,只好以GPS衛星定位器代替人力跟監,用意在偵查犯罪,有正當理由,應不構成妨害秘密罪。
不過,高雄地院審理認為,刑法妨害秘密罪保護的是人民免於身心傷害的身體權,以及行動自由、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與個人資料自主權,其中生活私密領域不受侵擾的自由及個人資料自主權,更屬憲法所保障的權利。
法官認為,車輛上路行跡與駕駛或乘客活動,通常應被認定為不希望公開其個人行蹤,屬妨害秘密罪規範的「非公開活動」,認定犯後態度尚可,判他拘役40天,得易科罰金,並宣告緩刑2年。
檢方不服上訴,高雄高分院認為,王育洋具公務員身分應加重其刑,改判他拘役50天,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確定。
二審合議庭指出,被告辦案有許多手法,例如監聽、跟監等方式,裝GPS定位器已侵犯憲法保障民眾隱私權,所辯不可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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