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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市府追討救國團佔地 一審勝訴

中央社/ 2017.02.06 00:00
(中央社記者郝雪卿台中6日電)台中市政府追討救國團長期佔用台中市公有土地,台中地方法院今天下午宣判,判決救國團敗訴,全案仍可上訴。

市府指出,台中市救國團佔用台中市公有土地近45年,市府104年底由管理機關台中市孔廟忠烈祠聯合管理所,向社團法人中國青年救國團提出排除侵害的訴訟,要求返還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市有土地,台中地方法院下午宣判,判決救國團敗訴。

台中市政府主張擁有北區水源段131地號完整土地,市府指出,民國58年4月2日台中市救國團與市府簽訂台灣省公有土地借用契約,約定借用期間自58年5月1日至60年4月30日共2年,借用契約期滿後,救國團並未返還土地,且長期佔用市有土地至今共3292平方公尺約1083坪,市府於104年度提起訴訟,並追討相當於5年租金的不當得利。

法院認定救國團與台中市政府在土地借用契約屆滿後,無權佔用市有土地,應返還土地及不當得利,並於今天判決救國團敗訴,本案仍可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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