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指出,江守山主張在新光醫院擔任主治醫師逾20年,但醫院卻在民國102年間以院內醫師醫療品質小組會議決議為由,要求他應自動請辭,否則就要終止雙方聘僱契約。
江守山採取法律手段,獲得法院假處分,讓江守山暫時保住主治醫師職位,但醫院在這一年多假處分期間,只安排每週一次門診,未安排他執行住院病患診治及洗腎室等業務,導致他原本月薪逾42萬元,變成僅22萬元,因此提出民事訴訟,要求醫院給付薪水差額逾300萬元。
一審審理後,採信醫院的說法,認為醫院確實支付薪水,雙方為委任關係,合約無特定每週門診次數或醫療業務數量約定,判江守山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