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期局指出,原則上,宏利三年到期亞洲新興債券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以後,整體資產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但成立屆滿2年後,不受前述存續期間限制。
另外,自基金成立起6個月後,投資於亞洲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值60%;投資高收益債券以前述亞洲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值40%。
證期局指出,原則上,宏利三年到期亞洲新興債券基金自成立日起屆滿3個月以後,整體資產組合的加權平均存續期間應在1年以上,但成立屆滿2年後,不受前述存續期間限制。
另外,自基金成立起6個月後,投資於亞洲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總金額不得低於基金淨值60%;投資高收益債券以前述亞洲新興市場國家或地區債券為限,且投資總金額不得超過基金淨值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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