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遠洋漁業三法上路 最高罰3千萬

中央社/ 2017.01.20 00:00
(中央社記者楊淑閔台北20日電)遠洋漁業3法及相關15項子法規今天上路,修法也提高罰則,最高罰新台幣3000萬元,希望順利爭取歐盟解除黃牌,農委會並呼籲業界守法。

漁業署副署長黃鴻燕表示,「遠洋漁業條例」、「投資經營非我國籍漁船管理條例修正案」及「漁業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及相關15項子法規去105年7月5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總統府去年7月20日公布,自公布後6個月(106年1月20日)施行,今天正式上路。

黃鴻燕指出,「遠洋漁業條例」的修訂是參考鄰近國家新制定的法律,規範對象除「經營者及從業人」外,並將「我國人」、「進入我國港口之非我國籍漁船」、「遠洋漁業相關業者」及「非我國籍船員之仲介機構」納入管理。

漁業署署長陳添壽強調,條例明確定義19項重大違規態樣,例如蓄意捕抓禁捕魚種、未經申請進入公海作業、在公海洗魚等,罰則參考國際採行「剝奪不法利得」及「具嚇阻性」的精神,按違規態樣及漁船噸級別分別處以新台幣100萬到3000萬元的高額罰鍰,並搭配收照、廢照及沒入漁獲、漁具、漁船等管理手段執法。

他補充,重複違規並加重核處機制,原則依第一次違規的罰款核處1.5倍罰款。

此外,他說,除了修法及執法,漁業署並推動系列強化監測、管控及監督(MCS)的措施,例如漁船需裝設電子漁獲回報(E-logbook)設備、指定國外轉載及卸魚港口、實施卸魚聲明機制及國內外港口檢查,增聘觀察員及增派駐外人員加強查核能量等。

其次,行政院並成立跨部會專案小組,統整相關部會,透過與港口國、市場國及區域性漁業管理組織的國際合作,強化監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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