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興航條款上路 除重罰董事長還要上課

中央商情網/ 2017.01.16 00:00
(中央社記者田裕斌台北2017年1月16日電)興航條款上路,台灣證券交易所公告,上市公司未依時限公告重大訊息或辦理說明記者會,不但最高可罰到新台幣500萬元,董事長、總經理還會被要求上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由於興航無預警解散,解散當天甚至以重大訊息澄清不會解散,讓外界對上市櫃公司重大訊息涉及延遲、不實或隱匿等情事出現疑慮。

證交所表示,上市公司未依時限公告重大訊息或辦理說明記者會者,對資訊揭露即時性及對稱性影響重大,為落實資訊公開,未依限辦理的違約金金額由按日處1萬元提高至按次得處罰最高至500萬元。

此外,若上市公司發生重大違反前揭處理程序情事者,證交所在罰款函中將要求違規公司董事長、總經理除在董事會及股東會報告改善情形外,董、總及發言人應於文到6個月內至證券專業訓練機構接受證券法規研習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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