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為推動金融科技專法,昨天邀集50多位金融、科技代表舉行公聽會,金融科技創新業者強調,金融科技專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充分彰顯傳統特許金融,由上而下的思維,與金融科技發展消費者利益與創造金融普惠的價值、由下而上的方式恰恰相反。
聲明稿指出,金融科技所涉及範圍、法律,涉及多向主管機關,包含醫療、交通、金融、經濟、外交等,非單一持監理傳統的金管會可以處理,懇請行政院跨部會成立立法院層級的「金融科技發展單位」。
同時,業者也呼籲「金融科技發展單位」不是高高在上的「主管機關」,應該是協助產業發展的「協同單位」,協助修法、直接豁免等。
聲明稿亦指出,根據草案,創新結果經審查完成後,主管機關「得」參酌試驗結果,檢討法規,另外,實驗結果審查完成後,經營應受金融法規規範,不僅沒有鼓勵創新,反而要金融科技走回傳統金融老路。
業者說明,現行金融法規規定,成立商業銀行資本額為 100億元,若線上支付服務被認定為銀行法上有吸收存款的性質時,未來新創事業實驗完成,進入經營階段時,設立就必須要有100億元的資本額。
同時,業者也要求,金融科技創新應採「負面表列」,不要讓創新業者動不動就踩到看不到的紅線,不要假監理沙盒之名,扼殺創新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