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業法歧見待協商 立院擬11日表決
中央社/
9 年前
(中央社記者溫貴香台北9日電)立法院長蘇嘉全今天召集朝野協商電業法修正草案,電業管制委員會定位、電力可靠度審議等委員會組成政府或民間代表,何者不得少於1/2等條文,朝野有歧見,不排除11日表決。
蘇嘉全今天召集朝野黨團協商電業法修正草案,有關「電業管制委員會」究應2級或3級機關及該委員會是否須為獨立機關;「電力可靠度審議會」、「電業爭議調處審議會」、「電價費率審議會」成員的組成,政府或民間代表,何者不得少於1/2?非核家園目標應如何入法等5項條文,朝野黨團仍有歧見。
但民主進步黨立法院黨團總召柯建銘晚間受訪表示,電業法草案第52條及第53條兩項條文連動,有關電費政策性補助的主體應否包括全部電業或限於公用電業;電費政策性補助的上限及下限應以何標準計價,11日再協商,協商若無共識再表決。
朝野黨團協商結論,10日上午電業法草案進行二讀,保留條文留待11日處理。
朝野黨團今天協商6項共識條文包括,輸配電業應負責執行電力調度業務,於確保電力系統安全穩定下,應優先併網、調度再生能源。完備再生能源發展規範,符合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小型發電業,無須準備備用供電容量。
電業法第45條草案規定,發電業所生產的電能,僅得售予公用售電業,或售予輸配電業作為輔助服務之用。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此限。再生能源發電業設置電源線聯結電力網者,得透過電力網轉供電能予用戶。再生能源發電業經電業管制機關核准者,得設置電源線聯結用戶並直接供電予該用戶。
針對這三項,草案明定自行政院公布之日起1年內施行。但經電業管制機關審酌電力調度相關作業後,得報由行政院延後施行日期,延後以2次為限,第一次以1年為限;第二次以6個月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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