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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身分與否 判決影響6千萬元去向

中央社/ 2017.01.08 00:00
(中央社記者盧太城台東縣8日電)前衛生署台東醫院精神科主任陳明哲,涉收上億元回扣,檢察官以貪污罪起訴;不過一、二審法官對「公務員身分」見解不同,判決結果將影響6000萬元去向。

陳明哲擔任前署東醫院精神科主任時,被檢舉造假看診紀錄,詐領健保費,並利用藥事委員身分,介入及收取採購藥品回扣,再透過親友協助洗錢。

台東地檢署檢察官偵辦時,查出陳明哲向2家藥商收取新台幣1億1000萬餘元的回扣,並且查扣4000多萬元和27條黃金 (價值約1894萬859元),並以貪污和詐領健保等罪起訴,求處30年重刑。

台東地方法院一審,貪污案部分判處16年;花蓮高分院二審大逆轉,改變無罪;更一審陳明哲病逝,其他共犯又改判有罪;日前更二審,貪污部分又改判無罪。

從檢察官起訴、一審到更二審判決,出現有罪和無罪逆轉,主要是陳明哲是否具備公務員身分?

民國95年7月1日前的刑法第10條第2項,對公務員的定義是「稱公務員者,謂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由於這個定義太過廣泛,「包山包海」,只要領公家的錢就是公務員,造成很大的困擾。

於是修法將公務員身分加以限縮,修訂後的公務員定義是,依法令服務於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而具法定職務權限的「身分公務員」,及其他依法令從事於公共事務,而具有法定職務權限的「授權公務員」;或是受國家、地方自治團體所屬機關依法委託,從事與委託機關權限有關之公共事務的「委託公務員」。

因此,修正後的公務員身分,加以明確化為「身分公務員」、「授權公務員」、「委託公務員」。

台東地檢署和台東地方法院均認為,陳明哲是民國81 年高等考試二級考試公職醫師類科考試及格,分發到高雄市立凱旋醫院,取得「公職醫師」資格,再轉到署東醫院服務,公立醫院依憲法設置,接受預算運作,依法令從事公務之人員,因此陳明哲是當然的「身分公務員」。

再者,陳明哲身為署東醫院精神科主任,既具有審核精神科用藥是否向署東醫院藥事委員會提出申請採購之職權,並兼醫院藥事委員會委員,參與藥品採購審議。對於署東醫院精神科用藥之採購具有實質影響力,因此是署東醫院參與採購藥品的「授權公務員」。

不過,二審和更二法官認為,署東醫院雖隸屬於行政院衛生署,但並非國家所屬之機關,而係公立醫療機構。陳明哲任職於署東醫院的醫師,日常提供的醫療服務,亦非公權力之行使,因此難認係刑法上的「身分公務員」。

另外,陳明哲僅是藥事委員,不是採購藥品的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也不是承辦、監辦採購人員之主官、主管,因此並非署東醫院參與採購藥品的「授權公務員」。

修正後的刑法將公務員定義有所限縮,希望公務員身分能更明確化;不過,也造成成法官不同見解。導致陳明哲案,有罪、無罪的不同判決,最後結果也關係著遭扣押的4000多萬元現金和27條黃金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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