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地檢署指出,林姓醫師涉嫌於民國102年間與藥品公司鄭姓負責人接洽後,簽請採購這家藥品公司的獨家商品關節注射劑後,再與藥品公司李姓區經理談妥,以每支注射劑單價的一定比率作為賄款。
高雄地檢署檢肅黑金專組檢察官獲報後,指揮法務部調查局高雄市調處蒐證,檢調並於105年7月搜索多處,當場在林姓醫師高雄市住處查獲疑為賄款的現金100多萬元及名表等相關物證,傳喚林姓醫師、鄭姓藥商和李姓區經理及王姓業務員等到案調查。
檢調人員查出林姓醫師涉嫌收賄280多萬元,雖然林姓醫師否認向藥商收賄,並辯稱檢調所查扣的現金是薪資所得。不過,檢調依據到案藥商及業務人員說明,認為林姓醫師涉犯貪污治罪條例職務收受賄賂。
高雄地檢署偵結,依貪污罪嫌起訴林姓醫師;鄭姓藥商和李姓區經理及王姓業務員,於偵查中自白犯行,均予緩起訴,並科處12萬元至15萬元的處分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