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本屬公共財,依據高雄市公共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15條規定:「停放公有停車場以車身為廣告或為其他商業行為者;停放同一停車格位內逾十五日,經以書面限期招領而逾期未領取者」交通局都得拍照後逕行移置拖吊場保管,移置與保管費用須由車主自行負擔。
另未懸掛號牌或懸掛註銷號牌停放路邊停車格則會交由警察局依新修正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12條第4項規定取締拖吊,倘外觀判斷已失去原效用之疑似廢棄車輛,則會由警察局及環保局依高雄市政府占用道路廢棄車輛移置執行要點處理。交通局呼籲車主依規定停放愛車,共同維護道路停車秩序。
因為停車繳費管道多元化所帶來的便利,部分車主習慣至超商補單繳費或利用信用卡、銀行帳戶自動扣款,未將停車繳費單取下,日前即有車輛擋風玻璃前堆疊累積大量停車繳費通知單引起路過民眾注目,讓人誤以為是長期占用車輛而遭受檢舉。交通局也在此特別呼籲車主養成離場後取下停車單的好習慣,避免為自己帶來困擾,又維護市容觀瞻。
另為落實使用者付費合理原則,加強廣告車及長占車輛稽核,整頓停車秩序,交通局持續檢討路邊停車狀況納入收費管理,並自105年12月底起陸續將左營、楠梓、仁武、大社、三民、鳳山、苓雅、大樹、鳥松等行政區部分路段停車開單作業委託民間廠商辦理,配合新增服務據點及專線電話供民眾諮詢,屆時民眾仍可持廠商開立的停車繳費通知單至各代收據點申請代扣或繳費,相關停車權益均未有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