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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陸及香港CRS即將啟動 納稅義務人需重新檢視納稅狀態

中央社/ 2017.01.04 00:00
中國大陸及香港CRS即將啟動

納稅義務人需重新檢視納稅狀態

(中央社訊息服務20170104 17:26:56)稅務資訊透明已是現今全球重要的議題, 也是各國間重要的經濟合作事項之一。今年(2017)則是國際間稅務合作的重要里程碑,有多達50餘國將在今年第三季依照OECD所建構的自動資訊交換機制(Automatic Exchange of Information, AEOI)正式進行金融帳戶資訊交換,預期將對國際間稅務趨勢產生前所未見的深遠影響。

OECD(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於2014年7月公布的共同申報準則(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 "CRS")被視為「全球版肥咖(FATCA)」,旨在建立參與國之間的自動稅務資訊交換機制,透過要求金融機構調查其帳戶持有人的稅務居民狀態,使各國政府可以自動取得該國稅務居民在其他國家的金融帳戶相關資訊,以提升稅務透明度及打擊跨境逃稅。目前全球已有101個國家參與, 首波參與的57國(多數歐洲國家)已於去(2016)年開始施行CRS要求的帳戶審查程序,並預計將於今(2017)年第三季與其他首波參與國進行資訊交換。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金融稅務服務合夥人陳麗媛會計師指出,2017年1月1日開始有更多的國家開始採行CRS,包括我國主要鄰近的經濟體如香港、新加坡、日本、澳洲等等,以香港及新加坡為例,兩地主管機關早於2015年即高度關注CRS,其當地法規已分別於2016年6月及12月間立法完成,充分展現其鞏固該二國家/地區為國際金融中心地位的決心。另外大陸亦已宣示參與CRS,原訂2017年1月1日開始採行,但目前大陸國家稅務總局仍僅公告法規草案,正式實施日期延後,但一般仍預期將於2017上半年正式完成法規並實施。

以香港及新加坡而言,金融機構將於2017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符合CRS的新戶審查程序,並需將被判定為他國稅務居民身份的資訊提交給當地稅局。具體而言,所有2017年1月1日後新開立的帳戶必須提供自我聲明(self-certification forms),由帳戶持有人自行聲明其稅務居民身分。至於2016年12月31日前已開立的既有帳戶,金融機構將依據其留存的帳戶持有人資訊,搜尋特定「身分指標」,以判斷該帳戶是否為他國的稅務居民;若有必要,金融機構可能會向帳戶持有人釐清,要求其提供自我聲明。所謂「身分指標」與FATCA概念類似,針對個人帳戶持有人包含其留存的各項聯繫資訊、及被授權人所在地等。

陳麗媛提醒,今年起不論是個人或法人,在CRS參與地區開立金融帳戶時,應審慎檢視自身在各地的納稅狀態,適當填寫自我聲明表格,若有需要時,應尋求專業稅務顧問的協助。在全球化商業下,個人或企業都可能擁有多重稅務居民身分,而一旦提交自我聲明予金融機構、聲明其稅務居民身分後,有關資訊未來就可能被金融機構申報給當地稅務機關、並進一步被交換給其稅務居民所在地的稅務機關。

我國人民經濟活動關聯密切的香港及大陸均已採行或將採行CRS,及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兩岸稅務服務合夥人段士良會計師提醒,CRS啟動後,納稅義務人須格外留意以下情形:

1. 台商企業員工因跨國職務而於多地領有薪資問題

台商高階員工可能因職務之因而於多地領有薪資,於各地(如香港)金融帳戶開立當時,若因留存資料涉及大陸地區資訊,當地銀行可能將該個人視為大陸稅務居民並將該帳戶資訊提交給大陸稅局,這將引起大陸稅局關注員工薪資個人所得稅申報及大陸企業代扣繳情形。

2. 台商企業於各地子公司實質功能配置問題

部分台商經常對外主張集團的香港公司或其他地區公司具有實質功能進而保留利潤或享受租稅協定優惠,為此重要部門高管亦會由該香港公司或其他地區聘雇,若遭當地銀行認定為大陸稅務居民,未來除了高管個人所得稅申報議題外,亦要留心大陸稅局亦可能進一步對該香港公司或其它地區公司實質營運的真實性產生質疑,進而影響集團轉讓定價風險及租稅協定的適用。

3. 台商企業及負責人公私帳戶操作問題

部分台商企業對於資金操作常常便宜行事,日常營運交易資金部分透過負責人個人帳戶流通,未依規範開立發票或入帳。若負責人具有非大陸稅務居民身分,大陸稅局蒐集帳戶資訊後,難保不會以大數據等電腦稽查方式主動針對以往逃漏增值稅及企業所得稅進行偵測。

4. 香港及新加坡私人銀行之投資帳戶

我國高資產個人為財富靈活配置與運用,常見以個人或投資個體的名義於香港及新加坡之私人銀行開立投資帳戶、投資各項金融資產,未來各地之金融機構進行帳戶審查時,將需針對高淨值帳戶進行嚴格的帳戶審查、另針對投資個體亦可能需進一步辨識實質受益所有人及判別其稅務居民身分,該等資訊並將提交給稅務居民所在地的稅局,因此高資產個人應更重視稅務申報合規的義務。

至於我國是否參與CRS及可能的簽署型態為何,陳麗媛指出目前各國參與CRS的方式有二,日本、大陸與澳洲均是簽署國際間多邊協定(Multiple Competent Authority Agreement,MCAA) ,而香港及新加坡則是採取與其它國家簽署雙邊CAA的方式; 此外,近年國際間亦常見簽訂資訊交換協定(Tax Information Exchange Agreement, TIEA)以促進各國稅務事項上的合作,此均為我國未來可行的方式。

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稅務部副營運長吳偉臺進一步指出,近年來財政部積極對外洽簽租稅協定,成果有目共賭,在國際間反避稅的浪潮下,亦可以預見各國稅局將加強於稅務事項上的合作,因此正向看待我國可能未來可能透過修訂國內稅務法規、並與他國積極洽簽TIEA 及CAA,以向國際社會傳達台灣在國際稅務合作事項上積極參與的正面形象。

訊息來源:資誠聯合會計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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