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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早繳納! 105年汽燃費逾期罰鍰延至1/4

台灣好新聞/記者潘姿瑛/高雄報導 2017.01.03 00:00
105年汽機車燃料使用費逾限繳日期105年12月31日,依公路法第75條規定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900元以上者,處新臺幣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如果仍不予理會者,將會移送強制執行追繳汽燃費。今年12月31日適逢週六非上班日,燃料費逾期罰鍰延至第二個上班日106年1月4日才開罰。

機車汽燃費之逾期罰鍰,因應公路法第75條修正案,須累積欠費金額達900元以上才開罰,新制係考量重型機車每年應納燃料費約450元,原按年期處罰對使用機車代步之階層罰鍰比例不公平,爰改採依欠費金額多寡為罰鍰級距,增列欠繳金額達900元以上才開罰,以減輕機車車主之負擔。

高雄市區監理所冬所長呼籲,106年1月4日以前,可持補繳通知書至各金融機構及各區監理所(站)公庫臨櫃繳納;另外四大超商(統一、全家、萊爾富、來來OK)多媒體機也可補單繳納,無須負擔任何手續費 ,其他多元繳納管道請參考高雄市區監理所網站(http://khcmv.thb.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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