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表示,為衡平房屋租賃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促進房屋租賃契約合理公平,內政部已於2016年6月23日公告修正「房屋租賃契約書範本」提供各界參考使用,並增訂「房屋租賃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預計自2016年開始實施。
新公告的房屋租賃契約,明定內容不得記載事項,其中特別針對房屋租賃關係中,常見的房屋租賃糾紛如,不能限制房客不得遷入戶籍、不能限制房客申報租金以扣繳綜合所得稅、不得約定稅賦轉嫁等。
房東也不能限制房客遷入戶籍,且押金不得超過2個月房租,契約中也須載明水電、管理費該由房客或房東負擔,房東不得隨意漲水電費,房子內設備毀損修繕由房客或房東負責等。
以出租為業的房東如使用未符合新版規定的契約內容,房客可要求房東修改或拒絕簽約,以保障自身權益,倘若經地方政府令其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將可依「消費者保護法」第56條之1規定最高裁罰30萬元。
內政部提醒,新制中有明確的法令保障及權利救濟的管道,對於房屋租賃雙方權益的保障,民眾如有租屋糾紛,也可循消費爭議的處理途徑向地方政府消費者服務中心或消保官申訴,以維護租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