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6月間,陳男到桃園市一家冰店買冰,見到老闆將煉乳淋在冰上後,又覆蓋一層冰並淋上黑糖水,陳男要求老闆將煉乳淋在最上層的冰上,但老闆以人太多為由拒絕。陳男將冰拿回家後越想越生氣,竟在晚間10時許拿著自製的土製炸彈回到冰店,並朝半開的大門丟擲,造成冰店天花板、燈泡損壞,冰店老闆及員工當時仍在店內,幸好僅受驚嚇並未受傷。
陳男庭訊時供稱土製炸彈一周前就做好,本來打算給女兒放煙花用,當天是真的很生氣才會朝冰店丟擲炸彈。法官則認為,陳男所製爆裂物威力不大,但仍觸犯最輕為無期徒刑的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三項,考量陳男犯行屬「情輕法重」,審酌後判處陳男15年有期徒刑,併科罰金8萬元,全案仍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