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金管會105年間對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辦理一般業務檢查及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的專案檢查結果,遠銀在辦理新铊幣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時,有2點缺失,分別是選擇權端有與禁止承作對象進行交易情事,以及固定收益端有未妥善建立內部控制及風險控管措施。
此外,金管會表示,遠銀投資海外私募基金,尚非屬「商業銀行投資有價證券之種類及限額」第2點第1項第6款所稱之「依各國法令規定發行之基金受益憑證」範疇,核與銀行法第74條之1規定不符。
金管會宣布處分結果,辦理可轉債資產交換業務有與屬禁止承作對象進行交易暨未妥善建立內部控制制度,核處新台幣1000萬元罰鍰;投資非屬法令規定得投資標的情事,核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