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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馬新法規定 商家1年最多4次大減價

中央社/ 2016.12.23 00:00
(中央社記者郭朝河吉隆坡23日專電)馬來西亞國內貿易消費部宣布,明年起所有大馬商家全年能舉行大減價的次數從5次減為4次,但依據規定,減價幅度一定要大於10%。

大馬貿消部執法組發表聲明說,根據1997年商品說明(大減價)(修正)法,明年1月1日起所有大馬商家一年最多可舉行4次大減價活動,而囤積物品減價幅度也不能低過商品價格的10%。

同時,修正法也規定,商家在呈交大減價通知書給貿消部時,必須列明大減價物品的新舊價格比較外,折扣參考價也從原本6個月減至3個月;而原本大減價商品必須占商品總數比重的70%規定也減至50%。

至於每年商家可舉行4次大減價的日期有3次必須根據政府規定,包括大馬年初購物節(3月1日起至3月30日)、一馬購物嘉年華(6月15日起至8月31日)以及一馬年終購物節(11月1日起至12月31日),另一次則由商家自行決定申請。

聲明強調,修正法目的在幫助商家增加獲利、提升售出產品的品質外,也確保消費者在百物漲價的情況下,能夠更明智地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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