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初審黨職併公職改革修法 落實轉型正義

中央廣播電台/劉玉秋
9 年前
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今天(22日)初審通過「黨職併公職」的改革修法案,針對仍支領退離給與的公職人員,扣除已採計的社團年資後,依原適用的退休標準及支領方式,重新核計退離給與,並定有每月支領退離給與新台幣2萬5千元的「樓地板」條款,溢領者,應由核發機關於立法後1年內,由領受人及其社團返還。

為了落實轉型正義,立法院司法法制委員會22日初審通過攸關改革「黨職併公職」的「公職人員年資併社團專職人員年資計發退離給與處理條例草案」,追討早期在中華民國民眾服務總社及其分社、中國青年反共救國團、中國童子軍總會等社團的年資採計為公職退休年資後所溢領的退離給與。

初審條文明訂,公職人員在辦理退休時採認社團專職人員年資併計核發退離給與者,應扣除已採計的社團年資後,重行核計退還給與。而重行計算後,導致每月支領退離給與總額低於新台幣2萬5千元者,則按2萬5千元發給。而原每月支領總額低於2萬5千者,則按原支領總額發給,也就是俗稱的「樓地板」條款。司法法制委員會召委尤美女說:『(原音)所以扣掉之後變成不能領月退,或只能領一次退,或是不構成能退休的,就仍然可照樣領月退,但金額會降下來,降下來如果不到2萬5千元,我們仍然給他2萬5千元。可是如果原來領的月退不到2萬5千元,就依照他原來的,我們不把他墊高。』

同時,初審條文也規定,重行核計退離給與後,有溢領者,應由核發機關於此條例施行後1年內,以書面處分令領受人或開據其任職證明的社團返還,退職政務人員則由領受人與社團連帶返還;若社團拒絕返還溢領退離給與,則由核發機關進行追繳。

另外,委員會也初審通過「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修正草案」,增定退職政務人員再任於財團法人、行政法人等職務,且每月支領薪籌超過法定基本工資者,停止領受月退金及優存利息。不過此項修法送院會處理前還須經朝野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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