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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飲禮券可退還現金 3家知名店家不合格

卡優新聞網/段楚禎 2016.12.21 00:00

餐廳業、旅宿業、百貨業發行禮券,以優惠價格吸引民眾購買,但消費者常有疑惑,在衝動購買後發現禮券不合用,禮券是否可以換回現金?事實上,今(105)年起,業者不得拒絕退款,但新北市消保官發現,有3家業者未記載退費程序,最高可處50萬元罰款。

依據105年1月1日生效之「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第5點規定,禮券上應寫明消費者退回餐飲禮券返還價金相關程序。消保官解釋,消費者在105年1月1日以後所購買的餐飲禮券,業者不得拒絕消費者要求退回餐飲禮券返還價金。

新北市法制局消保官抽查轄內7家連鎖餐飲業發行的禮券是否符合最新規定,發現除鬥牛士誠品板橋店表示早已不發售禮券外,其餘6家均提供消費者至少1年的履約保證。

但有3家業者發行的禮券,未記載消費者要求退回餐飲禮券返還價金的相關程序,其中,Fridays環球分公司、極野宴燒肉專門店誠品生活板橋店2家業者禮券未載明客服專線,小蒙牛三重店記載「本券不得兌換現金,可依票面價值折抵餐費」,均已違反現行規定。

消保官表示,違反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將依消保法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經再次令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3家業者均於2個月內發行新版禮券,並於官網公告消費者退回禮券的返還價金程序。

一般人為了省荷包,常趁旅展大量購買價格優惠的餐飲禮券,消保官提醒,購買前應注意禮券之定型化契約條款是否符合「餐飲業等商品(服務)禮券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規範,如銀行履約保證及退還禮券換回現金的條款,且不得有使用期限等。但消費者購買後仍應儘速使用完畢,以免店家在1年銀行履約保證期過後歇業,禮券恐變廢紙求償無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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